《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新在哪儿?

信息来源:海关发布浏览次数:462
2022-08-18

摘要


新规

2021年9月1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公告2021年第252号,简称《海关归类管理规定》)发布,已于11月1日施行。

废止

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意义

修订后的《海关归类管理规定》重点调整和明确了商品归类的管理范围、法定依据、管理要求等。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对于已有规章、公告规定的归类预裁定、补充申报、报关单修撤等,本次修订采指引性表述,使法规内容更为简单明了。

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天津海关现就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新规修订内容解读

增加参考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重点增加和修订内容:增加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增加商品资料

第八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重点增加和修订内容:要求的资料增加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明确保密要求

第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重点增加和修订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范围增加未披露信息或保密商务信息。

明确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归纳化验办法

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该条为新增加内容。

第十二至十七条 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内容。


归类行政裁定--预裁定

第二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重点增加和修订内容:删除了原归类办法预归类的规定。

行政裁定、预裁定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修改归类决定

第二十三条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对外公布。

该条为新增加内容。


总结

《海关归类管理规定》的修订将进一步统一海关的归类工作,有利于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更加符合商业实际,有利商界与海关的协作,有利于保护相关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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