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编码归类查询
2021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了2021年49号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目录中对重点旧机电产品有了新的调整, 多年来,我国进口旧机电产品一直保持较高的市场需求,那么新的目录发生了哪些变化?旧机电产品如何正确申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 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 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 新旧部件混装的;
■ 经过翻新的。
(二)哪些产品被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
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8年第5号令》(关于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的“第三条规定 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第四条规定《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如何管理?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7号,商务部令2018年7号修改),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
(一)禁止进口
(二)限制进口
(三)自由进口
2、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哪些?
根据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关于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
■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
■ 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
■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
■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等,具体详见《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3、限制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重点
根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5号,商务部令2018年7号修改),进口限制进口旧机电产品应注意以下几点: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 对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进口许可管理,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需向商务部申请获得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管理范围有哪些重点调整?
与《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相比,新公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主要有以下几点调整:
(一)货物种类为“电力电气设备”大类中,新增3个品名,分别是
■“其他输出功率超过750千伏安但不超过350兆伏安的光伏交流发电机(商品编号8501804100)”
■“其他输出功率超过350兆伏安但不超过665兆伏安的光伏交流发电机(商品编号8501804200)”
■“其他输出功率超过665兆伏安的光伏交流发电机(商品编号8501804300)”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管理范围有哪些重点调整?
(一)货物种类为“电力电气设备”大类中,新增3个品名,分别是
■“其他输出功率超过750千伏安但不超过350兆伏安的光伏交流发电机(商品编号8501804100)”
■“其他输出功率超过350兆伏安但不超过665兆伏安的光伏交流发电机(商品编号8501804200)”
■“其他输出功率超过665兆伏安的光伏交流发电机(商品编号8501804300)”
(二)货物种类为“船舶”大类中:
(1)将货物名称为“长度超过8米,但在90米以下的汽艇(商品编号8903920001)和货物名称为“其他汽艇(商品编号8903920090)”进行了删除。
(2)新增加5个品名,分别是
■“长度超过8米,但不超过24米的汽艇(商品编号8903320010)”
■“长度超过24米,但小于90米的汽艇(商品编号8903330010)”
■“长度不超过7.5米的汽艇(商品编号8903310000)”
■“其他汽艇,长度超过7.5米,但不超过8米(商品编号8903320090)”
■“长度大于等于90米的其他汽艇(商品编号为8903330090)”
(3)将货物名称“长度超过8米但在90米以下的娱乐或运动用其他机动船舶或快艇”的商品编号由8903990001更新为8903990010。
4、如何办理《进口许可证》
根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联合令2008年第5号)规定,由旧机电产品的最终用户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单据如下: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5、自由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自由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如何管理?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为了监测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含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6、特别提醒
重点禁止事项:
■禁止将《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申报进口或伪报为目录外的产品进口。
■不得将旧机电产品申报为新机电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品名须标明“旧”或“二手”,标记唛码及备注须注明“旧机电产品”。
■不得将应申领许可证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伪报为无须许可证的一般旧机电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得无证到货。
■未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允许使用,不得有擅自将设备开箱解封、调试使用的情况发生。
特别提醒:
■海关并不对所有的旧机电产品都实施检验,只对列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医用家具、办公室用金属家具、各种灯具及照明装置七大类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