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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22年9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于1992年12月实施,对规范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世界海关组织《过境指南》对货物过境便利化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机构改革后海关的监管职责拓展至生物安全等新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实际,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立法依据(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补禁止过境的货物(第三条),明确实施指定口岸进境的过境货物(第七条),明确过境货物监管环节检疫要求,进一步推进关检业务深度融合(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是进一步优化过境监管模式,提升过境便利化水平。允许具有全程提运单但在境内运输期间需换装运输工具的过境货物,一次性向海关申请过境运输和换装手续(第十三条);明确过境货物换装作业要求(第十二条)。简化过境货物申报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发票等单据单证(第八条);删除原办法中有关流转和审核纸质关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