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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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危化品检验监管,切实维护国家口岸安全和公共安全,《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以下简称“129号公告”)于2021年1月10日正式实施,为方便企业更加了解海关改革,使改革更具活力和竞争力,现将相关政策及操作变化解读如下:

一、检验范围: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129号公告明确检验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不在检验范围内。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企业可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查询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

TIPS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可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查询。

二、进口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

129号公告相较2012年第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申报内容,适用性更强,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

1.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时检验检疫名称应当如何申报?

企业在申报危险化学品时HS编码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应选择相应的危险品名称。例如:HS编码3906909000,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时应选择检验检疫名称为其他初级形状的丙烯酸聚合物(易燃液体),类型为易燃液体。

2.货物本身是非危险化学品,但与危险化学品同一HS编码,需要怎么填报?

与危险化学品用同一HS编码的非危险化学品应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货物属性栏”选择“非危险化学品”。

3.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是危险货物的,需要填写危险信息吗?

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是危险货物的货物应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货物属性栏”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或“件装危险化学品”、在“危险货物信息”栏中“非危险货物”栏选择“是”,“危险货物信息”其他栏目无需填写。

三、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所需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相较于2012年第30号公告, 129号公告对《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进一步的完善,将声明的名称去掉了“经营”两个字,适用范围更广。声明要素内容上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对企业申报时应尽的申报义务作出更明确的规定,适用性更强,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四、出口申报: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相较于2012年第30号公告, 129号公告免予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范围由原来的散装产品扩展为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例如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符合有限数量等相关豁免条件的可不要求提供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这使得129公告更具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相较于2012年第30号公告, 129号公告主要变化为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的主体责任,更有利于安全生产;同时删除了“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进一步聚焦国门安全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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