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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5号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22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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