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政策】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浏览次数:327
2021-07-08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2号

【发文日期】2021年7月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2号(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促外贸稳增长的部署要求,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Copyright © 版权所有:东莞市鹏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粤ICP备2022090542号

电话:18028925327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124号1栋411室

  • 关注进口宝典微信公众号
    优先享受问题咨询

  • 进口宝典客服

进口宝典小程序

小程序

进口宝典小程序

扫码咨询

  • 关注进口宝典微信公众号
    优先享受问题咨询

  • 进口宝典客服

QQ咨询

在线咨询真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服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