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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1号
【发文日期】2021年4月1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1号(关于进口老挝新鲜豆类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新鲜豆类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老挝新鲜毛豆、菜豆和豇豆等新鲜豆类进口。现将进口老挝新鲜豆类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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