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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0号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0号(关于进口越南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越南燕窝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准予进口的越南燕窝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范围
产品是指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燕窝及其制品。
三、产品生产企业要求
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须符合中国和越南有关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规定。产品的燕屋须经越方主管部门注册,并向中方报备。产品的加工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行注册,只有获得中方注册的加工企业才允许向中国出口产品。产品的加工企业应具备对燕窝产品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能力。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越方应确认其境内禽流感和新城疫的疫情状况,向中国报备燕屋所在地区在过去12个月内未报告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
(二)越方应建立燕屋防疫及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燕窝采收和运输卫生控制操作程序;制定并执行与出口燕窝产品检疫卫生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年度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其中疫病年度监控计划应包括对合理数量的已向中方报备燕屋的金丝燕禽流感和新城疫的监控计划。
(三)越方应建立从燕屋到出口的燕窝追溯体系,确保可追溯并在发生问题时召回相关产品、追溯到注册燕屋。
(四)进口燕窝产品(经深加工并制成罐头等即食燕窝产品除外)实施检疫审批制度,未获批准不得入境。
(五)产品是在有效的质量体系运行下组织生产、加工,并经过有效热加工处理,未受到任何可能对禽类、人类健康带来危害的病原的污染,符合越方和中方法律法规要求;已实施有效卫生处理;外包装及运输容器经过消毒处理。
五、产品证书要求
每一批产品应随附一份原产地证书和正本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其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越方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应注明:
(一)燕屋注册号、加工企业注册号、产品原料来源。
(二)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产品与所有禽流感病毒源接触。
(三)产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适合人类食用。
六、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其内外包装要用中英文标明品名、重量、燕屋名称及注册编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有关产品信息的标示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预包装产品标签应当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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