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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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1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

【发文日期】2023年6月1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中国从巴基斯坦输入热处理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中国从巴基斯坦输入热处理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是指以30月龄以下牛的去骨骨骼肌〔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为原料,预先去骨去脂肪后加热处理,内部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至少持续30分钟生产的肉制品。以隔膜、碎肉、绞肉、碎脂、机械分离肉及其他副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不允许输华。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热处理牛肉加工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巴基斯坦,在巴基斯坦官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巴基斯坦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热处理牛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后生产的热处理牛肉方可向中国出口。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巴基斯坦确认其境内无牛瘟和牛海绵状脑病,并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要求实施牛海绵状脑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如开展监测、饲料禁令、建立牛追溯体系等。

  (二)输华热处理牛肉的活牛须符合的条件。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巴基斯坦,具有唯一性身份标识,通过官方追溯系统可追溯到来源农场。

  2.来自于过去24个月内未发生过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蓝舌病临床病例的农场。

  3.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牛结节性皮肤病、狂犬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布鲁氏菌病、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泰勒虫病、毛滴虫病和出血性败血症临床病例的农场。

  4.来自过去6个月内未因发生中国、巴基斯坦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应申报的牛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农场。

  5.屠宰时牛只小于30月龄,且未饲喂过反刍动物源肉骨粉和油渣。

  6.动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7.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牛以及来自未在华注册企业的牛和其他种类动物。

  (三)加工过程要求。

  1.用于生产输华热处理牛肉的活牛: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巴基斯坦,具有唯一性身份标识,通过官方追溯系统可追溯到来源农场;

  (2)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3)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4)来源于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农场,依照中国和巴基斯坦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证明所有屠宰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

  (5)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

  (6)所有年龄牛的肠道(从十二指肠到直肠,包括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包括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经节等组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以安全卫生的方式有效去除,未污染输华牛肉。

  2.执行巴基斯坦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食品添加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巴基斯坦的最高限量。

  3.产品在基于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的质量保证体系下生产,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巴基斯坦法律规定的要求。

  4.产品预先去骨去脂肪后加热处理,内部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至少持续30分钟。

  5.如发生重大公共卫生疫病,企业按照有关国际规定和标准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未被交叉污染。

  6.产品是安全的、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

  7.向中国出口的热处理牛肉不得与其他种类的动物产品、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产品、非本企业的产品、不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一起加工。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热处理牛肉的仓库中,应设有输华热处理牛肉的专用存放区域并明显标识。热处理牛肉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需要冷藏或冷冻的产品应在适当的温度条件下贮存。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批热处理牛肉制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巴基斯坦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乌尔都语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热处理牛肉应使用符合中国和巴基斯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内包装上应以中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热处理牛肉制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输华热处理牛肉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巴基斯坦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需要冷藏的热处理牛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在巴基斯坦官方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1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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