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编码归类查询
当事人姓名/名称:义乌市国游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18960G2W
法定代表人:刘晓根
住址/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二区19栋10单元201室
当事人委托金华港鸿报关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4日,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伊朗一批袜子等,报关单号292020220000000880。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adidas”标识的袜子2300双、标有“PUMA及图形”标识的袜子1000双、标有“NIKE”标识的袜子3700双,货值合计446.01元人民币。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彪马欧洲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分别侵犯其“adidas”商标专用权、“PUMA及图形”商标专用权、“NIKE”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袜子上使用的“adidas”标识,“PUMA及图形”标识,“NIKE”标识,分别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adidas”商标,“PUMA及图形”商标,“NIKE”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商标专用权、彪马欧洲公司“PUMA及图形”商标专用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adidas”标识的袜子2300双、标有“PUMA及图形”标识的袜子1000双、标有“NIKE”标识的袜子3700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4.62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