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编码归类查询
一,商业价格(贸易合同或者发票价格)与成交价格的关系
商业价格是买卖双方交易的价格,其在进出口环节可体现为贸易合同的价格并继而体现为发票价格。贸易中的合同及发票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的约定,其定价是自由意愿的表达。成交价格在海关有特定的含义,要符合实付、应付,销售的定义和价格调整等核心要素的严格要求,其不仅简单地体现为某一价格,更是一种确定价格的方法。如果合同及发票价格所体现的价格符合成交价格的规定,则该合同及发票价格可被认为是成交价格,并以该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反之,如果海关不接受该价格为成交价格,则需要另行估定价格。
二,成交价格与完税价格的关系
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其审查确定的首个方法是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在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包含使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的价格,还包含起卸前(针对进口货物)或装载前(针对出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以进口货物为例,当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完税价格=成交价格十起卸前运输区相关费用、保险费”。而当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完税价格与成交价格不再有必然联系,此时,完税价格需通过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或依次通过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确定。
三,成交价格与倾销价格的区别
成交价格是指买卖双方实际达成的价格,而倾销价格是指卖方为占领进口国市场、促销产品、或打击其他竞争者等目的而故意降低价格,以低于该商品的正常价值向进口国出口货物。当卖方以倾销价格销售时,由于降低价格行为是卖方的自主行为,买方除了支付议定的贷款外无须承担其他任何义务,因此,在没有其他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倾销价格是符合海关估价中的成交价格条件的。倾销行为是卖方的自发行为,除了发票列明的价格外,出口商并没有获取额外的收益,进口商实际向卖方支付的价格就是倾销价格,进口时也未承担其他需要重新调整的项目。
在历史上,倾销行为曾经由海关进行估价管理。当海关使用正常价格或者“价值”对货物实施估价时,倾销行为的确可以引发纳税额调整。但是,由于所谓利用“价值”的估价方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国际贸易正常发展带来了较大的负面作用。各国目前已经达成共识——倾销行为应作为一项单独的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管辖。在实践中,如有证据表明商业中存在倾销情况,海关通常会启动反倾销法律程序,例如可由国内受到损害的产业部门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而不能通过海关估价措施人为地提高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增加关税税负的方法来处理。
(文章选自《海关估价操作实务及案例分析》,略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