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粉与锯末海关归类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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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

44.05  木丝;木粉

木丝,为卷成或缠成团状的细薄丝条。这些丝条尺寸及厚度规则并有相当的长度(因而不同于品目44.01的一般木刨花),用特种刨床刨削圆木(白杨木、针叶木等)制得。木丝通常呈紧压大包状。

经染色、涂胶等的木丝,以及经粗扭在一起或制成夹在两层纸中薄薄一层的木丝,仍应归入本品目。它们主要供包装或填塞之用,也可用于制造粘聚板(例如,品目44.10或68.08的某些板材)。

木粉是锯末、刨花或其他木废料经碾磨或锯末经筛滤所得的粉末。大多用于塑料工业作为填料,也用于制碎料板及油地毡。木粉不同于品目44.01的锯末,其微粒更为细小、规则。

锯末,是指在进行木材加工时因为切割而从树木上散落下来的树木本身的沫状木屑。

木粉则是根据木材原料的直径的不同进行劈木机和木材削片机的选择,一般木材削片机的进料尺寸在30cm,如果更大需要用劈木机进行处理,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木材削片机成品再进入锯末粉碎机进行粉碎,成品为5mm以下的锯末状,然后进入木粉机进行磨粉,根据木粉成品细度的不同和产量的不同进行木粉机的选择。木粉简单的理解就是将木质材料经过加工形成的粉状产品。

申报的规格型号为黄白色粉末状。

2018年7月4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当事人以“进料边角料内销”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椴木边角料,共计涉及7本手册项下24票报关单,进口时当事人申报商品编号为4401400000,规格型号为黄白色粉末状,数量为488.71千克,申报总价97742.01元,原产国俄罗斯。

经查,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椴木边角料”不应归入税则号列44014000(关税税 率0%,增值税税率16%),而应归入44050000(关税税率8%,2018年11月之后调整为 6%,2020年3月调整为4%,增值税税率16%,2019年4月调整为13%)。当事人公司连续24票报 关单项下商品编号申报错误,经***海关计核,上述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 6680.25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销售合同、出入库单、明细账、关税缴款收据、增值税缴款收 据、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授权委 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违规记录查询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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