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编码归类查询
当事人于2017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以一般贸 易的方式出口的减振器、阀片等商品存在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情事:
1、2018年10月14日,当事人在310420180549439755报关单项下出口的减振器是轿车用减振器,申报的商品编码为8708100000,实际应归入8708801000。
2、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当事人在22920200001290100、 060320180031867531、940520180058507035、222920190001977365、222920190004041212等5票报关 单项下出口的阀片是适用于轿车减振器的,申报的商品编码为8708809000,实际应归入 8708801000。
3、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当事人在****等14票报关单项下出口的减振器是卡车用减振器,申报的商品编码为 8708801000,实际应归入8708809000。经税务局确认:2017年至2020年,商品编码为8708801000、 8708100000、8708809000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一致。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笔录、归类工作联系单、稽查通知书、出口报关差 异信息汇总表、税务局的回函、企业变更登记表、账单凭证、情况说明、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影响海关 统计准确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