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知识】搞懂一颗蚕茧进口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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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知识点一:蚕茧属于哪一类产品?

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要求,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包含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蚕产品等。也就是说蚕茧是属于非食用动物产品。

知识点二:蚕茧进口到中国有什么监管要求?

海关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公告》(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41号)对不同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划分为I、II、III和Ⅳ级风险级别。

蚕茧属于I类风险级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也就是检疫高风险产品,需要获得海关检疫准入,进境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时随附出口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境后在海关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并接受海关监督。

知识点三:目前哪些国家的蚕茧可以向中国出口?

已有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缅甸、日本、泰国、土耳其、伊朗、印度尼西亚、巴西等13个国家的蚕茧获得海关检疫准入,具体以海关总署官网最新公布的《已准入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和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为准。

名单查询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已准入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和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网址: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2753685/index.html

知识点四:进口蚕茧海关监管流程:

01 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需要进入“互联网+海关”平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由直属海关进行检疫审批。进境后应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指定企业需要提前向海关申请“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Ⅰ级)加工存放场所指定”核准。

02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蚕茧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并提供输出国家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口岸海关负责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批准数(重)量进行核销。

03 进口蚕茧经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经经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知识点五:进境蚕茧指定企业核准的要求和办理方式:

一、指定企业应满足基本兽医卫生要求

01  选址及环境要求

(1)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企业选址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

(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加工存放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物流方向应遵循从污染区到非污染区的原则。

(3)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4)厂区路面应硬化,加工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02  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1)加工存放区入口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2)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3)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4)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5)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6)配备与加工存放动物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7)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8)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9)须有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10)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11)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海关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12)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13)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03  规章制度及措施

(1)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进境皮毛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3)建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4)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5)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6)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7)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04  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流向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2)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包括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入场时防疫处理记录、入库时的防疫处理记录等。

(3)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及污染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4)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5)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6)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

(7)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相关记录至少保留2年。

二、企业网上申请

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海关行政相对人管理平台(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并提交以下电子版申请材料:

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2.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3.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4.规章制度:应涵盖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包括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出入库及加工登记管理制度、防疫处理制度、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三、海关审批

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审查相关材料并开展现场考核,若现场考核符合要求,或考核发现不符合项经企业限期整改完成后,直属海关经审批准予加工场所指定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并在海关门户网站上公布;做出不准予指定的,向申请企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海关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包含海关考核后发现不符合项目的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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