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知识】煤炭进口指南

信息来源:福州海关12360浏览次数:806
2022-11-10

4月2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时间持续11个月。

一、企业申报

1.归类依据

根据《中国煤炭分类标准》分类,按煤化程度及挥发分可分为无烟煤、烟煤和褐煤三大类,共29个小类。无烟煤分为3个小类,烟煤分为12个煤炭类别,褐煤分为2个小类。按用途可分为动力煤和炼焦煤两大用途。

2.国别、税率

在主要的煤炭进口来源地中,来自东盟、亚太、智利等国进口的煤炭享受协定税率0%,自蒙古、俄罗斯、加拿大进口的煤炭按最惠国税率征税。

3.规范申报

进口煤炭按照规范申报目录要求,特别是挥发分(干燥无矿物基)、发热值(潮湿无矿物基)这两个判定煤炭归类的指标。部分企业按照买卖双方贸易惯例,仅申报挥发分(收到基或空干基)、发热值(收到基或空干基),不能满足归类需要,不符合规范申报要求。

除按照规范申报目录要求申报外,还需在备注栏内填报品质或数量结算依据、滞期费等项目。

二、部分技术参数说明

1.水分(M)

指单位重量的煤中水的含量。煤中的水分有外在水分、内在水分和结晶水三种存在状态。一般以煤的内在水分作为评定煤质的指标。煤化程度越低,煤的内部表面积越大,水分含量越高。

2.灰分(A)

是指煤在规定条件下完全燃烧后剩下的固体残渣。灰分分外在灰分和内在灰分。外在灰分是来自顶板和夹研中的岩石碎块,它与采煤方法的合理与否有很大关系。内在灰分是成煤的原始植物本身所含的无机物,内在灰分越高,煤的可选性越差。

3.挥发分(V)

指煤中的有机物质受热分解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它是对煤进行分类的主要指标,并被用来初步确定煤的加工利用性质。褐煤、气煤挥发分较高,瘦煤、无烟煤挥发分较低。挥发分产率越高,燃烧时的火焰越高,煤越劣质;挥发分过低,则燃烧越困难。

4.固定碳(FC)

测定煤的挥发分时,剩下的不挥发物称为焦渣。焦渣减去灰分称为固定碳。它是煤中不挥发的固体可燃物,可以用计算方法算出。焦渣的外观与煤中有机质的性质有密切关系,因此,根据焦渣的外观特征,可以定性地判断煤的黏结性和工业用途。

5.发热量(Q )

发热量是指单位质量的煤完全的燃烧时所产生的热量,主要分为高位发热量和低位发热量。煤的高位发热量减去水的汽化热即是低位发热量。发热量国际单位为百万焦耳/千克(MJ/kg),常用单位大卡/千克,换算关系为:1MJ/kg=239.14kcal/kg。1J= 0.239gcal;1cal= 4.l8J 。为便于比较,我们在衡量煤炭消耗时,要把实际使用的不同发热量的煤炭换算成标准煤,标准煤的发热量为29.27MJ/kg(7000kcal/kg)。

6.哈氏可磨指数(HGI )

哈氏可磨指数是反映煤的可磨性的重要指标。煤的可磨性是指一定量的煤在消耗相同的能量下,磨碎成粉的难易程度。可磨指数越大,煤越容易磨碎成粉。在发电煤粉锅炉和高炉喷吹用煤,可磨指数是质量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

三、海关监管与检测

1.放射性检验

当发现货物中γ射线剂量当量率高于当地环境辐射本底值的5倍时,扦取该批货物中γ射线剂量当量率最高部位的煤样,送实验室进行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检验。

2.外来夹杂物检验检疫

检疫发现的可疑物应及时送到相关实验室开展针对性的有害生物检测或鉴定。若发现夹带SN/T 1549S所限制的外来杂物超标时,应拍照见证,判定外来夹杂物检验检疫不合格,并暂停卸货。

3.重量鉴定

对于海运散装进口煤炭,可采用水尺计重方式;不具备水尺计重条件的,采用衡器鉴重方式。

4.煤炭制样

煤炭通过机械设备或人工进行取样,对样品进行破碎,增加试样颗粒数,减少缩分误差,并在缩分前充分混合,以满足检测的需要。一般分析试验样品分2-3个阶段进行,每阶段由干燥、破碎、混合和缩分构成,每阶段的煤样粒度和缩分后煤样质量要符合子样最小质量的要求。

5.煤炭检测

煤炭检测主要指标为:煤的发热量(热值)、含硫量(硫份)、灰分、汞(Hg)、砷(As)、磷(P)、氯(Cl)、氟(F)。其他的还有挥发份、固定碳、焦渣特征、全水分、分析水等指标。若是焦煤的话,还需要化验粘结指数(G值)、胶质层(X值、Y值)等指标,检测更多的指标还包括煤炭的灰熔点(灰熔融性)、碳氢、哈氏可磨指数、煤的燃点、奥亚膨胀度、煤炭活性、煤炭结渣性等指标。

6.检验结果判定

根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灰分(A):褐煤≤30%,其它煤种≤40%。

硫分(St):褐煤≤1.5%,其它煤种≤3%。

其它指标:

汞(Hg)≤0.6μg/g,砷(As)≤80μg/g,磷(P)≤0.15%,氯(Cl)≤0.3%,氟(F)≤200μg/g。

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褐煤:发热量(Q)≥16.5MJ/kg,灰分(A)≤20%,硫分(S)≤1%。

其它煤种:发热量(Q)≥18MJ/kg,灰分(A)≤30%,硫分(S)≤2%。

检验结果判定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商品煤,准予进口、在申报的运距范围内销售、使用,否则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海关提示

进口煤炭需符合我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近年来,全国各地海关多批次检出灰分超标、硫超标、热值不达标等不合格的情事,海关依法进行退运或限制销售使用。建议进口企业加强与国外供货方沟通协调,明确煤炭进口矿区和产品性能,签订合同时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出现不合格的煤炭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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