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进口的“一不变、一变化、两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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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

2022年6月1日,新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经正式实施;为配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衔接,2022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告》相关要求的实施进行了说明。对此,海关对进口特种设备的申报要求同样进行了优化调整。上述内容,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一不变、一变化、两注意”,与进口特种设备如实、合规申报及到货检验顺利开展关系密切,需引起进口特种设备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的重视。

对进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总体要求不变

特种设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的危险性,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需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实行许可制度。对进口的境外制造特种设备,《公告》仍沿用“承压类特种设备实施制造许可、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型式试验”的总体要求。也就是说,境外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元件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应获得生产许可;境外制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部件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前应通过型式试验。

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要求有变化

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企业,需要取得我国生产许可,是此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调整需要关注的一项内容。《通知》对《公告》中有关进口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等元件实施制造许可的要求进行了说明,要求进口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的境外制造企业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且此两类特种设备,需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过渡期至2024年5月31日。因此,拟进口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的企业,要按照《公告》及《通知》要求,及时了解境外制造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情况,避免此后进口未获许可产品带来各类风险隐患。

进口特种设备产品属性的规范申报要注意

此前,海关总署已对“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的“货物属性”参数表进行了更新优化。其中,为进一步规范进口特种设备的申报,在“货物属性”参数表中增加了“39-特种设备”“40-非特种设备”参数选项。进口企业在申报时,对于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定义、描述的产品,应在“货物属性”参数选项中选择“39-特种设备”。对其中需实施监管及许可证件联网核查的,还要填报证件编号实施核查。对于产品原理、结构、功能等与特种设备类似,但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定义、描述的产品,应在“货物属性”参数选项中选择“40-非特种设备”。

区分《特种设备目录》和许可要求要注意

部分拟进口特种设备的企业,在向海关咨询有关申报要求的过程中,错误地认为只有《公告》要求的、需制造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才属于特种设备。其实,只要是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定义、描述的产品,都属于特种设备。《公告》是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的要求,制造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形式之一。此外,还包括《公告》列明的其他形式。

在此,海关提醒相关企业,在进口特种设备时,要如实向海关申报产品的属性,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管理要求,准确提供对应类型产品的监管及许可证件,确保特种设备入境通关的快速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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