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编码归类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制定是海关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重要创新。
采信本质上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允许企业自行委托社会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法采信检验结果的一种合格评定形式。
本篇给大家介绍《采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海关对采信管理的流程。
采信商品的确定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以下简称“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
采信要求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案、检验报告有效期以及其他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海关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特点、贸易便利化需求、海关监管能力、检验机构服务供给水平等多种维度,审慎确定采信商品及采信项目,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届时进出口企业、检验机构、社会公众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相关公告了解实施采信的进出口商品范围及具体要求。
采信机构的认定
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海关总署负责公布采信机构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采信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其检验检测结果可被海关采信作为合格评定的依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流程图)
对采信机构的管理要求,将在下篇中予以详细介绍。
采信的实施
进出口采信商品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委托采信机构进行检验,具体流程如下: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采信机构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
2.采信机构按照采信要求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报告,在相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前,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检验报告(采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检验报告编号以及出具检验报告的采信机构代码。
4.海关根据采信要求对相应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对检验结果予以采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采信。
5.海关采信检验结果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不再对进出口货物抽样检测(根据风险防控实施检验的除外)。
对未申请采信或不符合采信要求的,海关仍按照现有流程实施检验。
热点问答
Q1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Q2 什么是采信机构?
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采信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其检验检测结果可被海关采信作为合格评定的依据。
Q3 采信商品均为法定检验商品吗?
采信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检验商品,还包含依法实施目录外监督抽查的进出口商品,具体商品范围和适用领域,由海关总署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公布并动态调整。
Q4 是否每次进出口采信商品都需要委托检验及提交报告?
除采信要求另有规定,在已提交的检验报告有效期内,进出口相同规格型号货物的,无需重复提交检验报告。
Q5 采信机构是否可将采信商品的检验项目进行分包?
根据需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采信机构可以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它采信机构。承担分包的采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并不得再次分包。
Q6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需满足什么要求?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除满足检验检测资质规定的内容要求外,还应当包含:
1.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2.检验报告编号;
3.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对应的批次编号或者产品序列号码以及其他产品追溯信息;
4.采信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抽样方案等;
5.委托人名称以及联络信息;
6.受理日期、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签发日期;
7.检验结果;
8.签发人签字。
采信机构认为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情况的,可以在检验报告中注明。采信机构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Q7 采信要求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是否仅限于中国强制性标准及测试方法?
海关总署确定并发布实施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采信要求包括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限于海关总署发布的采信要求确定的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及其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