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预裁定制度

信息来源:关务无忧浏览次数:1464
2023-01-04

一、海关预裁定制度概述

1►海关预裁定的含义

海关预裁定是指有关直属海关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的规定时间内作出的仅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并在海关全关境适用的处理决定。

2►海关预裁定的适用范围

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2)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预裁定,即对货物是否具备所申请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国或伙伴方原产资格进行预裁定。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4)关总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3►海关预裁定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已生效实施。在预裁定领域,我国此前已推行了“三预”制度(商品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价格预审核),基本都符合《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预裁定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后,根据该协定的有关要求,海关在整合、优化“三预”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海关预裁定制度,以更好地落实和执行《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有关规定。

预裁定制度的实施,不但能够简化企业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还能帮助企业提前准确了解关税政策及涉税要素,有效评估交易成本,降低不合规申报的风险,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便于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和贸易活动。

二、海关预裁定的实施

海关预裁定的基本流程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海关受理(不予受理)-海关作出决

定-海关制发预裁定决定书。另外,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海关审核情况,可能还包括补正、补充、撤回、终止等状态。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办海关预裁定

1.预裁定的申请人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预裁定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需要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体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一下简称“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3.预裁定申请的时限

预裁定的申办程序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4.预裁定申请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5.预裁定的申办程序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向海关提交预裁定申请。对通过电子口岸(www.chinaport.gov.cn)登陆“海关事务联系系统”的,应进入预裁定模块,选择“价格预裁定”“归类预裁定”或“原产地裁定”实现申请、补正、查询、打印等各类操作。

(1)在“价格预裁定”(“归类预裁定”或“原产地裁定”)模块的“新增”项下进行“预裁定申请书”的录人与申报操作。

(2)在“价格预裁定”(“归类预裁定”或“原产地裁定”)模块的“查询修改”项下完成对“预裁定申请书”的状态查询、撤回、补正和补充。

(3)“预文查询”模的“文书查询”项下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受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在“决定书查询”项下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状态、内容及打印。

2►海关受理及作出预裁定决定

1.海关办理预裁定的时间周期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申请人补证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10日的预裁定申请受理期限内;海关作出预裁定过程中,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的作出预裁定期限内。

2.预裁定申请的受理机关和裁定机关

综合考虑预裁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性及海关管理资源匹配性等相关因素,《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将预裁定申请的受理机关和裁定机关确定为预裁定申请人注册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人属地管理保持一致)。属地海关所作预裁定决定不仅在本关区有效,而且在中国海关通关业务指导全关境适用。

3.预裁定受理与决定的作业程序

(1)受理或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及关材料之日起10内受该率请,制发“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①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②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③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2)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对于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在决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制发“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下罚款。

(3)作定决定并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预裁定决定书”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人也可以向海关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人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4)关预裁定决定送达申请人

“预裁定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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